破产管理人制度设计缺陷亟待纠偏

2015-04-20 17:10:51      人气:1618

作者:章宁旦 来自:法制网-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章宁旦本报通讯员凌蔚
  2007年,新的企业破产法规定全面施行破产管理人制度以来,逐渐暴露出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执业操守堪忧”、“不愿承担法律责任”等诸多问题。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出台一系列针对破产管理人的制度,探索破解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弊病的“良方”。去年12月,佛山市中院被 人民法院确定为开展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法院。
  “破产管理人作为新制度,在落地后难免要经历‘市场混乱’的磨合期。”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学军认为,如何实现破产管理制度的纠偏,是当前破产审判亟待解决的问题。
  门槛低管理人队伍良莠不齐
  “当前,破产管理人制度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困扰着法院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其中,管理人选任程序与条件的实操规则不足,导致入职门槛低,管理人队伍良莠不齐,业务素质普遍低下。”佛山中院民二庭庭长麦嘉潮告诉记者。
  2014年2月,佛山中院曾对来自全市21家破产清算中介机构的117名从业人员,进行了一次人才素质和业务能力摸底,结果并不理想。
  据麦嘉潮介绍,摸底发现人才分布“两头大、中间小”。参试人员有17人年龄 50岁,且基本为清算公司员工;另一头,总人数50%以上是80后刚参加工作的考生,基本无破产执业经验。
  而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让人担心:纯考法条的选择判断题,应试者的平均成绩远低于及格线。其中一道关于“债权人如何申请 换管理人”的常识选择题,答错率达83%。
  佛山中院民二庭审判长王滑明介绍,为了提高管理人执业门槛,佛山中院专门出台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管理人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入册业务能力考试,并明确规定,成为列入该院名册的破产清算中介机构,至少要有3名以上从业人员通过入册业务能力考试,在破产领域执业3年,且 近3年曾担任管理人或受聘从事破产清算工作。
  此外,该院还引进了入册竞争机制,严格限制入册机构数量。在客观评估全市法院破产清算收案数量的基础上,将入册中介机构人数从原来的23家压缩至10家,并规定入册综合评分前三名的管理人,才有资格处理重大疑难、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
  建立资历管理定期报告制度
  “债权人会议是非常设机构,要实现实时跟踪及监督十分困难。”麦嘉潮指出,由于法律没有设置定期跟踪监控管理人执业能力的程序,成为企业破产法领域出现的一大问题。
  “现实中,中介机构人才流动非常频繁,管理人业务能力大幅波动。”麦嘉潮说,但由于没有硬性规定,管理人只要在册,无论其业务能力有多大变化,都不会影响入册后的指定,不合理的制度设置变相给他们颁发了个“铁饭碗”。
  因此,在实践中,法院监督几乎成了对破产管理人监督的主要内容,导致管理人不愿意也不敢承担过多的法律责任。许多管理人常常因无法胜任而对法官形成了较强的依赖心理。同时,法院因为存在案件质量压力,过分介入管理人的清算工作。
  针对上述问题,佛山中院建立定期监督和资历管理制度,明确提出管理人名册有效期为8年,每两年考核1次。入册的中介机构获指定为破产管理人后,需要指定1名通过入册业务能力考试的工作人员作为破产案件承办人,实行承办人签名负责制。
  “根据办法规定,管理人每3个月需要向承办法官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法院汇总上述情况后,每半年左右向社会公布一次未结案件进展。破产案件承办人调动时,应当指定其他通过入册考试的工作人员担任承办人,如果机构承办人少于两个,且在1个月内不能补足的,应当依照相关程序 换管理人。”麦嘉潮说。
  专项基金破解嫌贫爱富问题
  记者了解到,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时,一般应当终结破产程序。由于没有为管理人报酬提供制度保障,实践中,中介机构往往会在指定破产管理人时就开始挑肥拣瘦;还有的在工作进行一半后,觉得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便消极怠工。
  据不完全统计,约25%的破产管理人每一至两年就 换一次具体经办人。经办人通常都会先处理简单事务,领走一部分报酬。之后接手的人,就得花相当的时间和心思才能继续开展工作。
  “越到后期,办案难度越大,预期可支报酬的额度就越小,管理人的积极性就会随之减弱。这就造成破产案件积案数量大、办案时间长等弊端。”王滑明分析指出。
  “为此,我们专门成立破产人管理专项基金,出台破产案件管理人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麦嘉潮介绍,根据该项制度,当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达到一定额度时,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作为管理人基金,划入法院专用账户统一管理,报酬越多提取的比例越大。当管理人得到的实际报酬低于审计和评估成本时,可以从管理人基金中提取差额部分弥补损失,破产管理人基金向每个破产案件支出的金额以10万元为上限。
  为了对管理人报酬提供制度保障,佛山中院在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内,根据破产管理人完成破产清算工作的效率,按一定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工作效率越高回收的报酬比例就越高。麦嘉潮举例说:“如一年内结案按90%收取实际报酬,两年内结案按80%收取实际报酬,依此类推。上述管理人报酬方案需要在选定管理人之前公布,并在 次债权人会议上进行报告。”
  黄学军认为,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只有对现行制度进行纠偏,进一步完善现行破产法律程序,才能保障破产清算程序的正常运行,进而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资源物尽其用。他希望尽快通过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吸纳各地的先进经验,统一实务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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