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文书
2015-04-25 09:40:39 人气:2802
本院根据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已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宁商破字第10-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向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50号建筑师工社306室;邮政编码:210019;联系人:杨昌平、陈澜;联系电话:025-86660563、1810062526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有关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及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 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5年3月11日9时30分在南京市江东中路300号南京金陵会议中心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