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于清算 股东承担公司债务

2015/11/30 15:28:55      人气:2030

本报讯(通讯员 朱梦琪 薛风琴)某机械公司结欠某制剂公司货款26万元,已于2011年经张家港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机械公司支付2万元后余款24万元未付。2013年机械公司未参加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孙某、樊某、严某、郑某等四名股东也一直未进行清算。后制剂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四名股东承担24万元的赔偿责任。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作为股东在机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怠于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资产灭失,则应对相关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四被告归还上述欠款。

  【法官点评】许多公司因经营不善不愿参加年检致使营业执照被吊销,一些股东以为反而可以通过这种方法规避债务了。殊不知,股东如果拒 或怠于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则股东个人要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苏公网安备 320705020108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