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叶建平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香港城市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版权说明】本文为作者2016年4月9日在中国破产法论坛“僵尸企业”与破产审判工作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稿(作者在本次会议上提交了论文《唯有破产真利器 驱除“僵尸”化危机——兼及大力推进破产工作的建议》)。本发言稿经作者授权在中国破产法论坛网和本公号网络 发。特此说明并致谢!
各位嘉宾:
感谢会议主办方给我安排主题发言的机会。对于僵尸企业处置与破产审判工作,我的很多想法都在我提交的会议论文中有详细的表述。借此发言机会,我想说三点论文内容之外的想法:
一、认识僵尸企业,重要的不是定义,而是思维的转变。
僵尸企业是文学性的形象称谓,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可以指称某类现象或者对象,然后运用相关的法律规范加以处置,没有必然非要在定义上进行纠结。由于未能有效运用破产制度,本来已经“行将就木”,却侥幸“苟延残喘”存活下来的僵尸企业大量存在。
资料显示,在英国这类企业约占8%。何帆先生运用五种原则性方法和四种综合性方法利用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对2007-2014年以来中国僵尸企业的数量和占比变化进行了多角度测度,得出结论为截止到2014年,中国上市公司中大约有10%的僵尸企业。有经过严格筛选审批管控的上市公司尚且如此,其他企业情形只能 差。如按此标准计算,我国僵尸企业可能高达200多万家。
“僵尸企业”深陷“财政地狱”,大量消耗社会资料,“僵尸企业阻碍了工人和资金被重新部署至生产率 高的地方,它们阻止新的、 好的企业进入市场,它们破坏竞争力、减少生产力,并拖累整个经济增速。”有人分析,僵尸企业曾让日本陷入20年停滞,有人估计,僵尸企业将使英国出现“失去的十年”,或陷入长期的停滞。我国情况,客观而论,即使尚未到此地步,也可能接近边缘。除了僵尸国企,也有僵尸民企;除了僵尸企业,实际上值得关注的还有僵尸人,几百上千万因失败而进入法院程序的被执行人。对待这类活生生的僵尸现象,重要的不是定义,而是思维的改变。
二、处置僵尸企业,重要的不是形式,而是实质性化解。
我知道大家足智多谋,神通广大,有很多的办法。但我想, 还是实事求是,驱除僵尸方法,重要的不是有多少,而是如何管用。照我想,判断一个僵尸企业有没有其他办法化解,只需问它五句话。
1.银行存款有多少?手有余粮心不慌,银行存款可以支撑多久呢?有没有寅吃卯粮、朝不保夕现象呢?
2.没有抵押的财产有多少?我知道一些企业不动产抵押了,设备抵押了,汽车动产抵押了,股权抵押了,应收帐款抵押了,有些可以说维持呼吸的氧气瓶也是他人的,即使表面上地方大得可以跑马,建筑造得富丽堂 ,但连一个座椅都包含在内浮动抵押了,过度金融化之下,房地产价格下跌,连清偿抵押债务都有困难,谁还能说有什么是自己的呢?
3.应收帐款有多少?别把月光影当作铜钱,中国债务清偿度总体较低,全国法院执行标的到位率实际不高,这几年我们办理破产案件中应收帐款很少能够 过20%的。
4.对外投资有多少?不少企业帐本上都有漂亮的对外投资,但实际上很多打了水漂,颗粒无收,甚至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5.对外担保有多少?担保形成或有债务,别把或有债务不当债务,实践中我们发现好多企业不把担保债务当债务,在财务报表中也反映不出来,但真正情况惊人,特别是前几年金融机构大力推行互保联保贷款,把很多企业捆绑在一起,一死全死,没有一个能够逃脱,就算你有 常的盈利能力,也是一样。
上述情形不乐观,即使仍能开门生产、甚至还有利润,谁能说不是僵尸一具呢?招商引资、兼并重组,谁能说不能拉人垫背呢?转贷展期、时空转换,谁能说不是加剧疮面、扩大疫情呢?除了破产,谁能说,还有别的出路呢?在企业出现上述破产状态下,法院对个别债权人穷尽措施,谁说不是另有偏坦,造成 多人的不公平呢?
我跟大家讲一组数据,一个法院2015年受理民商事案件6702件,受案标的额96亿元,结案标的额106亿元;当年受理执行案件2978件,应执标的金额39.28亿元,执结3219件,到位1.39亿元,执恢241件,应执1.79亿元,到位1.14亿元,合计到位2.53亿元,总和到位标的率6.16%,当年立案执行案件标的到位率3.54%。
三、推进破产审判,重要的不是好不好,而是怎么 好。
推进破产审判是破解僵尸企业的主要办法,有时是 办法,回避只能让问题变得 糟。我问六个问题:
1.有什么办法督促社会回归理性?
2.有什么办法鼓励大众冒险创业?
3.有什么办法促使社会建立诚信?
4.有什么办法帮助相互友爱关怀?
5.有什么办法有效处置僵尸企业?
6.有什么办法化解当前社会危机?
个人认为 答案:破产,大力破产,常态化破产。
我敢说,温州、浙江破产工作先行一步,很可能在接下来的发展中又能先人一步。
那么,怎样让破产常态化?我提几个思路:
1.破产数量增加10-100倍。常态化破产、及时性破产是基础,巨人崩溃不应是追求的常态。为什么起码可以有10倍量的增加,因为 各国资料显示,正常合理的企业破产率大都在1%以上,我国现有企业2200多万家,1%就有22万家, 近八年全国法院破产均在2000件上下,增加100倍完全在合理范围之内。温州有企业30万家,去年受理破产233件,审结161件,还可增加10倍以上。瓯海法院近四年受理破产案件68余件,与2万多件诉讼、执行案件涉及的标的金额及 终效果基本相当,效果显而易见。
2.完善发现机制,及时导入破产程序。审理、执行工作中要善于发现破产状态,及时导入破产机制。执行工作中发现有多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的,就要设法对接破产程序。执破衔接现在已经引起关注了,但能不能 早一点,在审理之时就能发现呢?完全可以。无争议无诉讼,但我们审理的很多案件实际上就是支付不能的案件,早发现早处置,早破产早得益,这是我想提请大家关注的新的课题。我 近写了一篇《重整“十八步”》的小文章,其中 步就是发现事由,发现破产事由是启动程序的前提,债务人要勇于面对并及时处理,债权人也要善于发现并妥善把握破产重整事由状态。要确立适当的发现程序,通过实地调查、资料查阅、财务整理、财务结算以及诉讼、仲裁程序,均可以发现并确认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状况;通过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追究倒逼债务人及其股东积极申请破产。
3.尝试集体破产、类破产协商机制。运用破产程序资债底线平衡、依法清偿、余债豁免的原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在一些同行业、同类型、同状况企业以及关联企业、互保联保企业尝试集体破产、类破产机制协商重整,以提高效率和效果。
4.债转股。破产状态下,债务人的总资产实际上已经变为全体债权人的按份共有,通过债转股,包括银行债权转股权,有利于减少清算、拍卖、分配的损失,这可以成为一种底线投资、风险投资的思维。
5.债权债务证券化。与他人主张的资产证券化不同的是,我主张债权债务依法转让、鼓励合并、保护交易,及时处置大部分债权,减少关联人数,同时便利引进战略投资人时减少谈判成本,还可为实现债转股提供 多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