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债权人胡慧元的申请于2016年3月16日裁定受理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阳公司)重整,并于2016年4月18日指定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隆阳公司管理人。隆阳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6年7月29日前,向隆阳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沪路123号嘉柏大厦920室;邮政编码:214101;联系电话:0510-88226363;联系人:刘凌微)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发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隆阳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隆阳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6年8月12日14时00分在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大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刊登报刊及版面:人民法院报二版
刊登日期:201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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