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入债务困境的企业,往往会被债权人追得焦头烂额,不断被债权人起诉、被法院查封执行,企业疲于应付。管理层和员工往往士气低落,看不到企业重新振作的机会。企业经营状况每况愈下,与其坐等破产清算,倒不如尝试主动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在司法保护的情况下争取企业自救。
一、法律为什么要设置破产重整程序来帮助、救助陷入困境的企业?
《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通俗讲,就是由法院主导、并对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司法保护的情况下,组织各方当事人(债权人、股东、公司、战略投资人)协商谈判,通过相互妥协让步,共同努力对尚有盈利 的公司予以救助,避免企业破产清算, 终实现各方共赢的司法程序。
简而言之,法律设置破产重整的目的,就是在于救助这些仍具有较好盈利 的困境企业,不希望这样的企业被破产清算。
在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之前,陷入困境的企业不坊问问自己:是否仍具备盈利能力、盈利前景?是否符合破产保护的适格范围?
二、破产重整能够为困境企业提供哪些司法保护?
为了挽救企业,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程序对困境企业提供了一系列的司法保护措施,因此,破产重整亦被称为破产保护。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之后的保护措施如下:
(1)阻止所有的司法冻结查封和法院执行
(2)阻止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
(3)限制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
(4)限制企业股东行使收益权
(5)赋予破产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解除权,管理人行使这种解除权不属于违约行为,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只能够依据公平原则,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属于普通债权。所以,这样的权利使管理人在谈判中享有主动权,可以使管理人解除所有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
(6)所有债务均停止计算利息、停止计算违约金(滞纳金),对于债务庞大的企业而言,停止结算利息和违约金(比如银行罚息、民间高息借贷)可以立即改善企业现金流,改善经营环境。
(7)重整方案并不需要所有的债权人全部同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只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可,在某种情况下,即使重整方案未能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仍可以强行批准重整方案。
综上所述,破产清算法为仍具有盈利 的困境企业提供了一个司法保护、司法救助的平台,陷入困境的企业应该把握机遇,积极利用这一平台,为企业自救、各方共赢创造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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