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优化执转破审判工作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

2019-02-13 11:13:27      人气:1699

来自:人民法院报

 

 
图一:2015年至2018年10月湖州法院执转破案件受理情况(单位:件)
图二:2015年至2018年10月湖州法院执转破案件申请主体变化趋势

    核心提示:实践证明,企业法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单凭传统的审判执行方式难以满足各方主体的权利诉求,更难以修复业已中断的经济链条,而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以下简称执转破制度)是司法工作机制的重大创新,是全面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有力抓手,也是破解执行难的重要举措。为充分发挥执转破制度的功能和作用,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2015年1月至2018年10月湖州全市法院审理的执转破案件及相关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执转破案件的基本情况

    1.收结案增幅明显

    2015年以来,湖州两级法院共受理执转破案件102件,审结42件。其中,2015年受理1件、审结1件,2016年受理1件、审结0件,2017年受理54件、审结16件,2018年1月至10月受理46件、审结25件。执转破案件收结案数占每年破产案件收案和结案总数的比重呈现大幅提升趋势,2015年占收案及结案比重分别为4.5%、16.7%,2016年为6.6%、0%,2017年为81.8%、66.7%,2018年1月至10月为92%、75.8%。目前,执转破已成为湖州法院启动破产程序的主要渠道。

    2.案件裁定受理率高

    调研时间段内,湖州法院审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案件共计158件,已审结152件。其中,裁定受理破产申请135件,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8件,准予撤回破产申请8件,退回1件,全市破产案件裁定受理率为88.8%。在审查的158件案件中,通过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有105件,裁定受理102件,裁定不予受理3件,湖州全市法院执转破案件裁定受理率为97.1%,高出同期其他破产案件裁定受理率。

    3.案件以基层法院审理为主

    从审理法院看,湖州中院3件,吴兴法院12件,南浔法院15件,德清法院20件,安吉法院20件,长兴法院32件。基层法院审理的执转破案件数占到湖州全市法院执转破案件总量的97%(见图一)。

    4.破产清算案件占比高

    从立案案由看,湖州法院受理的执转破案件中,破产清算案件有100件,占98%,其余2件为破产重整案件,分别为长兴法院审理的浙江长兴金陵医院破产重整案和湖州雀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两案均经过破产清算转重整程序,并最终重整成功,使企业获得再生。

    5.申请主体发生变化

    从申请主体看,湖州法院受理的102件执转破案件中,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有78件,债务人提出申请的有24件。其中,2015年与2016年各受理1件,均由债权人申请;2017年受理54件,42件由债权人申请,12件由债务人申请;2018年1月至10月受理46件,34件由债权人申请,12件由债务人申请。执转破案件虽然仍由债权人提出申请为主,但债务人作为被执行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比重呈现上升趋势(见图二)。

    6.审理周期明显缩短

    从办案周期看,目前已审结的42件执转破案件中,2015年受理1件,审理周期为101天;2016年受理1件,审理周期为427天;2017年受理30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89.4天;2018年受理10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48.6天,总体而言,已审结执转破案件审理周期呈现出较明显的缩短趋势。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1.优化执破衔接工作

    湖州法院重视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的协调配合,由执行法官与破产法官共同组成执转破案审理团队,积极探索将执行查控手段运用到破产程序的具体做法,全面掌握破产财产情况,通过破产网拍平台进行资产处置。同时,探索继续使用执行程序中的方法和手段,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和限制出境等措施。

    2.探索简化审理程序

    要求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案件一般在6个月内结案,在审理过程中,减少个别程序性事项,简化工作流程。探索简化公告内容,采取简便送达方式,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合理利用执行程序中的评估、鉴定报告等措施,提高破产审判工作的效率。目前,湖州全市法院已审结的42件执转破案件,有28件适用简化程序审理,平均审理周期为117.8天,其余14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平均审理周期为314.2天。

    3.构建府院联动机制

    湖州两级法院均与相关部门建立了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设立了1300万元的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在浙江省率先实现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全市“全覆盖”,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破产程序启动难、破产费用不足等工作压力。而且,还注意联合政府相关部门及破产管理人对执转破案件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摸及预防。

    4.注重管理人培育和激励

    湖州法院指导湖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设立报酬援助和保障基金,保障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劳动成本支出,同时结合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管理人在案件中的实际工作量情况,对管理人报酬进行相应调整。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推行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针对不同类型的破产案件从不同级别、不同资质的管理人名录中指定管理人,同时要求协会定期组织培训,切实提高管理人队伍的素质。

    湖州法院通过及时将具备破产条件的执行案件转入破产程序,充分发挥了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各自的功能、作用和优势,找到了一条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共受理了102件执转破案件,最终化解了2220件执行案件,为“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起到积极助推作用。其中,审结的42件执转破案件,使丧失偿债能力的企业有序退出市场,共释放破产企业资产24.5亿元、土地3482.79亩、房产89.49万平方米,安置职工4103人,使得债权人得到更公平、更全面的受偿。

    三、执转破案件审判中仍面临的问题

    1.案件启动仍有障碍

    一方面,受到信息不完整、债务人缺位、债权人调查手段有限等因素的影响,执行法官在执行程序中甄别破产原因存在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虽然启动破产程序可以赋予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会,但是因执转破案件中“无产可破”的情况比较多,大部分债权人后续受偿的希望渺茫,启动破产程序付出的时间与精力代价与其可得利益相比相差甚远,导致很多执行案件中的当事人申请破产的动力不足。

    2.执转破衔接仍有不畅

    目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于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之间如何衔接的规定都较为原则。实践中,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之间,执转破衔接不畅的问题仍然存在。同时,大量执行案件由基层法院负责办理,基层法院也具备审理破产案件的能力,但在基层法院受理执转破案件前,按规定需要逐级向省高院报批,涉及上下级法院的多个部门,相关文件材料需要通过多次流转,指定报批程序花费时间往往较长。

    3.专业审判力量仍显不足

    目前,湖州两级法院中,只有安吉法院设立了破产庭,其他几家法院受理的执转破案件均交由审理商事案件的部门或审判团队兼办,存在人案配比上的矛盾。加之法院内部尚未建立科学的执转破案件考核办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办案的积极性。同时,管理人的报酬激励机制、竞争性选择管理人机制等仍不完善,尚未形成法院与破产管理人协会以及管理人之间的良性互动,管理人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

    4.府院联动仍待加强

    有些破产案件涉及土地和房产的处置,需要通过分割土地加速资产变现,但由于相关职能部门对土地用途及面积有严格的规划,如果要进行分割,需要通过繁琐的审批手续,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破产企业资产的及时变现。而且,破产企业要完成税务登记注销也有一定障碍,而管理人在申请办理破产企业工商注销时,除了法院裁定外,还需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提供税务注销证明,这也影响到企业破产后的工商注销登记。

    四、优化执转破案件审判工作的对策建议

    1.加强宣传引导

    应通过各种宣传渠道,以法院实际办理的案例为例证,充分宣传破产制度的作用和意义,切实增强社会各界对执转破制度的认同度。在办理具体执行案件的过程中,法院要强化司法引导作用,着力解决当事人申请破产动力不足的问题,做好释明工作,针对不同的对象调整释明重点。

    2.畅通执破衔接

    要从全局的高度进行工作谋划,切实加强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的顺利衔接和协调配合,提高部门之间的工作效率。执行部门可探索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或者安排专职人员,定期对涉企执行案件进行查询汇总,对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要通过执行查控手段摸清企业的债务、资金账户及资产等基本情况。在执转破衔接过程中,法院要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积极探索程序衔接、部门衔接配合、人员组织配备等方面的具体做法,妥善衔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3.强化队伍建设

    要加强执转破案件审判法官、破产管理人的执行和破产审判理论知识以及实务培训。注重保持执转破案件审判队伍的稳定性,合理计算破产案件工作量,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办法。注重发挥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自我管理及其在规范管理人报酬保障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完善竞争性选择管理人机制,建立动态增补和淘汰管理人制度,确保更多优秀团队和人员加入管理人队伍。

    4.健全配套机制

    应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对执行和破产工作的支持,充分利用好已建立的破产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和专项破产援助资金保障机制,助理执转破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衔接工作,构建新一轮的破产案件府院联合处理机制,积极争取相关职能部门出台支持破产企业的政策,切实解决破产企业土地处置、税务及工商登记注销等问题,完善破产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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