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法院|发布2017-2018无锡破产审判十大案例(和解、破产清算篇)

2019/12/25 16:39:00      人气:2841

来自: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2017-2018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十大案例

(和解、破产清算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助推高质量发展,无锡法院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和上级法院指导下,以构建“市场化破产”审判模式为目标,走出了一条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配套的“市场化破产”之路,在优化地区营商环境、化解区域金融风险、维护地方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和解篇

 

 

无锡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和解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无锡中院首例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和解终结破产程序的案件,法院、债权人、管理人拓展思路、积极创新,最终以破产企业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方式终结破产程序,取得了多赢局面,在清偿全部债务的同时,延续企业主体资格。 

案情简介

糖烟公司成立于1980年4月15日,主营预包装食品批发与零售、生鲜蔬菜销售、自有房屋设备租赁等。自2015年周某某接管企业后,向银行及个人借入大量资金,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016年6月13日,无锡中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依法裁定受理糖烟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管理人无锡市金顺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具体负责清算事务。糖烟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管理人积极处置破产财产,特别是对糖烟公司持有K公司36%的股权,积极开展资产清查、评估和变现工作,先后为债权人草拟了重整计划草案及和解协议,最终全体债权人与破产企业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法院裁定认可,从而终结破产程序。现该案已顺利审结,在全额清偿债权人的债务之后,糖烟公司继续经营,主体资格得以存续。 

裁判要旨

一、在程序转换上,兼顾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推动清算转和解。破产程序是集中偿债程序,究竟按照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亦或破产和解程序审理,一般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由法院审查是否能够进行程序转换。本案由无锡中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以破产清算程序立案;随着案件推进,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持有对外投资的股权等优质资产,具有重整价值,故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转重整程序;后因股权收购进展顺利,预估变现资金能够覆盖全部债务,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均有和解意向,管理人又申请法院再次转换程序。无锡中院严格审查程序转换条件是否满足,又兼顾当事人利益,适时进行程序转换,最终确认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 

二、在再生模式上,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认可自行和解。破产和解包括强制和解和自行和解,相较司法手段介入的强制和解而言,自行和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更好,更能实现多方共赢局面。本案中,法院在审查认为各方自行和解协议内容未违反破产审判债权平等、集中清偿原则的情况下,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认可各方自行和解协议,保证了每个债权人的意志得以体现。 

三、在偿债方式上,围绕债务人优质资产设计多样化清偿方案。本案最终能够以自行和解方式终结破产程序,关键在于破产企业优质资产的妥当处置。管理人及债权人会议围绕优质资产开展了股权价值评估、向对外投资公司的股东及相关方发送股权收购要约邀请、谈判等大量工作,在形成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基础上,债务人、管理人与全体债权人签订自行和解协议,根据收购进展选择货币偿债或者债转股等多样化偿债方式,最大限度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江阴市优果针织品有限公司和解案

典型意义

《企业破产法》的多项规则设计,能够起到对债务人企业进行一次彻底破产“体检”作用,在倒逼企业规范经营的前提下实施股东有限责任保护,兼顾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本案通过债权人启动破产程序,借助管理人的调查和披露工作,对企业实施破产“体检”,抓住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可能担责的契机,推动股东等人以和解方式出面了结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纠纷,解决了原本无产可破、破产费用无从清偿的难题。本案的妥善处理,不失给无产可破案件提供了新的处理思路,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

优果公司于2013年4月17日登记设立,后因结欠货款未能全额履行,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2017年7月31日,江阴法院裁定受理优果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管理人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接管优果公司。

管理人经审计调查,发现优果公司仅有一名债权人,且无可用于清偿债务的有效资产,但优果公司有关股东及经营人员在经营过程中涉嫌违反相关财务制度。通过管理人反复协调,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促使债权人与优果公司有关股东和经营人员充分沟通,并于2017年8月13日达成共识、签订和解协议,约定优果公司结欠货款由股东曹某代替优果公司分期归还,所涉破产案件各项审计、诉讼费用等由双方各半承担。

2017年10月19日,双方依约将各项费用付至管理人账户,2017年10月30日,江阴法院裁定认可上述和解方案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裁判要旨

一、通过债权人启动破产程序,实施破产“体检”。《企业破产法》对于债权人申请设置了有别于破产原因条件的破产受理条件,从而为不掌握债务人情况但未能足额受偿的债权人开辟出一条破产鉴别通道——借力管理人于破产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接管调查债务人企业、行使破产撤销权、加速未到期债权(包括未到期出资)到期等,鉴别债务人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以及是否存在施救可能等。本案债权人经诉讼、执行未获清偿后申请优果公司破产,及时开启对优果公司的破产“鉴别”,有效防止扩大债权受损或错过施救良机。

二、通过管理人调查和披露工作,倒逼企业股东依法担责。《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包括债务人营业、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账簿资料等的接管调查制度和管理人对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制度,将之衔接《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等直索责任制度,便形成了债权人追索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前期不当行为的制度配置。本案充分运用该制度配置,促使企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自愿与企业债权人协商,主动承担企业债务,从而打破无产可破的窘境,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 

 

破产清算篇

 

 

 

无锡市宏达合成纤维厂等三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典型意义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是处理关联企业破产的一种特殊方法,是实质合并原则在破产制度中的运用,但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关联企业如何处置并未明确。本案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上进行了有益尝试,确立了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清算的审查规则:第一,在充分听取管理人、债权人等各方意见的前提下,由法院主导审查是否存在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第二,合并清算的方法是涤除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将合并财产作为破产财产,向所有债权人施以公平清偿。此举真正实现了破产程序的效率价值,省去了在分别破产程序中需要通过取回权、撤销权、财产追回权等法律手段解决的财产归属问题。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12月,锡山法院分别受理了宏达纤维、南州化纤、神羊公司破产清算案,分别指定无锡昊天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宏达案)、无锡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南州、神羊两案)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进驻上述三家企业后,经调查发现三企业生产、销售、采购、财务、行政等部门共用一套管理机构,人员高度混同;资金的融集和使用没有独立性,相互担保并形成巨额担保债务,财务高度混同;生产经营场所和主营业务混同;主要财产中的重要生产资料如机器设备、部分土地房屋等混同,无法区分权属,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情形,故申请法院启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程序。锡山法院在管理人调查基础上,认为以上情形足以认定三企业财产不独立、公司意志不独立,遂主导全体债权人启动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2017年12月25日,三案均审结,职工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受偿率也得到提高。 

裁判要旨

一、是否启动合并破产,坚持法院主导审查确定。虽然破产程序的启动采用申请主义原则,但是否启动合并破产则属于破产案件审理方式范畴,且启动合并破产的关键在于审查关联企业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该事实判断属于法院司法判断内容,不属于由债权人会议讨论的事务决策事项。因此对于是否启动合并破产,应由法院主导审查,采用“管理人申请+债权人听证+法院司法审查”的模式,由管理人提供关联企业存在混同的证据并向法院提出合并破产的申请,且在债权人会议上披露,法院在听取管理人、债权人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最终判断。即使个别关联企业的债权人或债权人会议不同意实质合并,法院仍可以依职权裁定合并破产。 

二、准确进行合并破产,涤除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启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后,产生的法律效力是实质合并的各关联企业权利义务主体合一,彼此之间的保证担保关系随之消灭,因此,进行实质合并破产的第一步是涤除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在此基础上各关联企业的财产合并作为破产财产、各关联企业债权人的债权额作为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按照统一的清偿比例予以公平受偿。 

 

 

 

宜兴市如日中天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典型意义

本案为宜兴法院指导破产管理人成功运用破产撤销权制度多措并举,成功追收巨额破产财产的典型案例。宜兴法院将地区府院联动机制融入案件审理各节点,逐一破除财产追收的资金、政策障碍,有效实现了破产财产最大化,使得该案普通债权清偿率高达65.8%,取得了司法效果及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案情简介

如日中天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25日,该公司成立以来除了少量酒类批发与零售业务以外,无其他生产经营内容。公司自有负债较少,但因其为“天地龙系”企业多笔金融借款提供担保而背负巨额担保债务,导致严重资不抵债。 

2015年5月28日,宜兴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如日中天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在接管企业后发现公司持有的某上市公司股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已被低价转让,且所得款项用于个别清偿。管理人首先通过破产撤销权诉讼促使债权人主动返还个别清偿款2.7亿元。其次通过积极协调,与股权受让方协商一致返还全部股权利益,并对该部分股权进行分期变现,合计获得变现款12.79亿元,该两笔款项占比破产财产的99.97%。 

2018年6月1日,宜兴法院裁定确认如日中天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根据该分配方案,职工债权获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达65.9%。同年6月20日,如日中天公司破产清算案顺利审结,获得全体债权人的充分肯定。 

裁判要旨

一、充分运用破产撤销权,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破产中的清偿有别于民法上“先来先到”原则,采取的是“平等受偿”原则。破产法规定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因破产企业前期不当处分而失去的利益,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会。本案中,管理人经调查核实发现如日中天公司除了2002年对即将上市的某酒业公司入股投资1330万元,几乎无任何实物资产可供变现清偿。但前述股权投资已于破产受理前两月以2.7亿元低价转让,且转让款已用于归还个别金融债务。宜兴法院指导管理人立即对该个别清偿行为迅速搜集固定相关证据,并第一时间启动诉讼,后经判决,管理人成功追收个别清偿款2.7亿元,避免了个别债权人抢跑道行为。 

二、周密设计破产财产变价路径,力求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鉴于如日中天股权已转让的情况,宜兴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与某上市公司及持股股东进行股权追收协商数十次,成功促使代持股东同意返还股权,但因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条件限制,及时修正返还方案为代持变现后返还变现款,并设计以质押作为保障交易期间破产财产安全的辅助手段。此外,宜兴法院综合考量股市风险、交易限制及股价变化趋势后,及时决策加快股权变现节奏,督促管理人委托专业机构对该部分股权进行合理评估并制订科学可行变现方案,该方案经全体债权人表决后取得高票通过。最终,上述全部股权均在股价高位成功变现,获得变现款合计12.79亿元,使该案普通债权人清偿率在无实物资产情况下最终达到65.9%。 

三、贯彻府院联动机制,使行政职能与司法权力形成合力。该案审理中,宜兴法院紧紧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召集全市有关行政部门分别成立了债务处置、贷款协调、维稳安保等专项工作小组,充分利用行政职能保障案件顺畅推进。特别是在股权返还协商过程中,因日中天公司在与持股股东达成股权利益返还意向后需立即返还持股股东资金成本约3亿元,该金额远超如日中天公司现金流数额。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由贷款协调小组及时协调金融机构筹措款项3亿元,保障了该方案顺利平稳实施,为该笔股权后期的变现及分配提供了重大支持和帮助。

 

 

 

无锡丽悦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无锡地区受理的首例大型房企破产重整案,因公司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企业外壳保留意义不大,滨湖法院果断裁定转清算程序,并探索运用 “重整式清算”模式,在将在建楼盘、土地等资产进行捆绑拍卖时,附随要求买受人承担对购房业主的续建义务,且在房地产市场行情大幅上涨的情况下,成功说服购房业主承担合理续建费用,弥补因附随续建义务无形中造成的破产资产变现价值减少,据此保护其他债权人的正当利益。通过利益衡平,实现了各方利益之最大化,可谓是利益衡平原则在破产案件中得到充分运用的一次生动实践。 

案情简介

丽悦置业于2006年1月23日设立,主要经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等。该公司于2007年起开发建设蠡湖香榭楼盘,总占地面积5万多平,共分A、B、C三个地块,属当时较为高端的项目。其中部分楼盘已经交房但未办证,部分楼盘已办理网签手续但尚未全部竣工,部分地块仅开始了桩基等初始工程。2012年始,丽悦置业因经营不善、管理混乱,陷入债务危机。该公司有效资产大部分被设置抵押,未售楼盘、土地使用权等资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在建工程施工停止。因此导致未交房业主无法收房、已交房业主无法办证,众多业主为此多方维权。同时,大量民间借贷、金融机构贷款无法偿付,建设方巨额农民工工资无法兑现,引发社会矛盾。 

2013年9月,无锡中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对丽悦置业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滨湖法院审理,滨湖法院依法指定无锡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管理人。因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且经法院审查发现,该公司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不具备挽救价值,遂依法裁定终止丽悦置业重整程序并宣告丽悦置业破产。随后,滨湖法院指导管理人将丽悦置业有关资产整合后实施整体挂拍,并在拍卖公告中明确续建交房的附随义务,并通过债权人会议形成决议,由购房业主向管理人支付合理金额的续建费用后再进行交房。之后,上述破产资产以5.4亿元成交。 

目前,该楼盘已恢复施工,且经首轮分配,丽悦置业职工债权、税务债权实现了100%的清偿,担保等优先债权实现了90%以上的清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也提升至6.30%。 

裁判要旨

一、灵活运用“重整式清算”,化解房企破产症结。由于进入破产的房企大多涉及烂尾楼续建,以及大宗交易可能产生巨额税收,实践中对于房企破产往往采用重整模式。但本案债务人丽悦置业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意向投资人经调查后往往望之却步,一味进行重整只会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债权人利益。为此,本案在未招募到投资人后及时转清算程序,采取资产整体出售并附加续建交房条件的变现方式,使得买受人在接盘后无需考虑 “历史包袱”而能迅速“轻装上阵”,重新办妥手续后原地复工开盘,购房业主也能早日拿到竣工房产,实现资产的有效盘活与矛盾的快速化解。

二、购房业主承担合理续建费用,实现各方利益衡平。房企破产涉及众多利益主体,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职工工资、税款、购房者权益、普通债权等各种利益关系交织。在“总盘子”恒定的情况下,对一种利益的特殊保护,无疑将损害其他利益。因此在遵循法定顺位前提下,从公平角度着眼于寻找各方利益平衡点。本案中,考虑到清算程序购房业主仅对房屋现状拥有准物权,且房地产价格高速上涨后购房业主的交房利益远超其购房成本,故在多次沟通和法律释明后,购房业主同意分摊合理的续建费用,用于增加破产财产总资产以实现各方利益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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