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下简称一债会)是破产案件审理中的重要节点。在一债会之前,破产案件审理的主要工作为指定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的接管工作、调查工作、财产管理和追索工作、对债权的审核等工作。
一债会后的工作既包括上述工作的延续,也包括其他阶段性工作,直至案件收尾。以下对破产清算案件中一债会后的工作进行提要,并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由于管理人是破产案件中具体事务的执行者,特附《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中的相关规定。
一、一债会相关后续工作
1.送达债权人会议指定主席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2.要求管理人书面报告一债会情况
●《指引》有关内容
第九十一条(报告会议情况)管理人一般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的三日内,将会议的最终到会情况、表决情况以及决议结果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
3.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有关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指引》有关内容
第八十九条(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审查)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管理人经审查成员名单,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决定认可。
4.管理人对一债会的异议债权进行处理
●《指引》有关内容
第七十六条(异议债权处理)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当根据异议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在债权人会议上或者会后作出解释或调整。如对债权表记载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告知债务人及全体债权人。经管理人复核后,异议人仍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当告知异议人在收到管理人复核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并应当将相应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5.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
●有关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指引》有关内容
第七十七条(提请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管理人应当于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债权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果、债务人意见以及无异议债权清单,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
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于二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确认无异议债权的书面申请。
6.确认管理人的报酬方案
●有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管理人报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人民法院应当自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调整内容。
●《指引》有关内容
第九十四条(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报酬方案)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由债权人会议审查。
第九十五条(报酬方案的调整)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债权人会议关于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议。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书面报告,并附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通知。
7.裁定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有关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指引》有关内容
第九十二条(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事项)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或者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管理人应当在表决结束后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在会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二、一债会后工作提要
1.持续要求管理人定期报告工作及出现重大突发事项及时报告
●《指引》有关内容
第六条(工作报告制度)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期间应当完整记录工作情况,并按人民法院要求定期提交书面履职报告。
第七条(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主席报告工作预案;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还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当第一时间向人民法院报告。
2.管理人继续接受债权申报并审查
● 有关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指引》有关内容
第七十三条(补充申报)债权人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债权的,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3.召开后续债权人会议
●《指引》有关内容
第七十四条(债权审查)因特殊原因无法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无必须表决事项的,可以在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上核查,但是不得迟于待表决事项进行表决之时。
4.宣告破产
●有关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指引》有关内容
第一百二十六条(提请宣告破产)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无人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债务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宣告破产条件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符合前款规定的,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5.裁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有关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指引》有关内容
第九十二条(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事项)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或者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管理人应当在表决结束后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在会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6.裁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有关法律规定
《管理人报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确定支付管理人的报酬数额。
●《指引》有关内容
第一百三十三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应当及时制作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并附表决结果,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7.分配提存的破产财产
● 有关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指引》有关内容
第一百三十八条(破产分配的受领)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8.管理人办理注销手续
●有关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指引》有关内容
第一百四十二条(办理注销手续)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七日内,持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向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手续,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予以税务注销,并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前两款事项。
9.收取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相关材料
●有关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指引》有关内容
第一百四十三条(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管理人办理完破产人注销登记手续(依照《指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终止执行职务的报告,并于注销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
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后,应当将管理人印章交公安机关销毁,并将销毁证明送交人民法院。
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管理人自诉讼或者仲裁程序所涉事项全部办理完毕之次日终止执行职务。
10.终结后的财产分配
●有关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指引》有关内容
第一百三十九条(诉讼未决债权的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