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宏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连云港赣榆宏源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 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2020-11-09 16:56:03 人气:1788
(2020)连宏鹏破管字第010号
(2020)连宏源破管字第0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连云港宏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和连云港赣榆宏源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于2020年10月21日,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连云港宏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连云港赣榆宏源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合并破产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经会议主席同意,定于2020年11月6日以非现场的方式(邮寄)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
经管理人统计,本次会议应出席的债权人 39 人,其所代表的享有表决权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额总计为: 36,802,400.74元。实际参会的债权人共有 23 人,代表的债权额为 33,501,062.28 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通过。(表决同意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 17 人,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比例为: 73.91% ,其所代表的债权额 31,517,521.38 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85.64%;其中表决不同意的债权人人数为 5 人,未记名表决票 1 张。)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如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特此公告!
连云港宏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连云港赣榆宏源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