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最大化前提下浅议破产企业应收款处置模型构建

2021/1/8 10:57:53      人气:1221

来自:法中律国公众号

论文摘要

近年来破产案件大量增加,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也日益突出,其中应收款的处置便是其中难点问题之一。应收款在破产资产中的比重大,但是回收率极低,且处置过程不透明,成为很多债权人对破产案件结果不满的重要原因。本文旨在通过规范应收款处置,为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并最大限度的弥补债权人的情感损失提供可操作的路径。

 

关键词

应收款   知情权   债务人相关人员监督   项目化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源的优化配置需要,“企业破产”不仅是市场经济实现优胜劣汰的有效手段,更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近年来,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呼声中,各地的破产案件数量大幅提升。实践证明,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对促进僵尸企业出清,助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为例,从2014年3月份至2019年12月份,该院化解债务约292亿元,盘活资产84亿元,释放土地4806亩,涉及债权人人数9223人、职工人数8724人。破产案件的审理,涉及的内容庞杂而多样,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便是破产财产的处置。“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开始时由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及财产权利所构成的财产性集合体”。它包括破产开始时破产人所有的财产,破产程序开始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取得的财产以及破产程序终结后追回的原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破产财产直接关系着破产债权人最终能否获得清偿以及获得多少清偿。在审理破产案件中,破产债权清偿率不高是目前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破产债权清偿率不高的原因有诸多方面,其中破产企业应收款清收不力的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应收款处置的现状

(一)破产案件中应收款的类型

在会计学中,应收款的定义如下:1、公司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为顾客提供信用而产生的款项,这意味着公司同意在将来的某个时刻为今天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收取费用;2、企业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由于交易而形成的各种应收未收的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在破产案件,应收款通常表现为:应收账款即提供商品或服务未收取的费用;预付账款即为购买商品或服务已经支付的款项但尚未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其他应收账款包括关联公司之间的款项往来、担保偿付后需对其他公司或个人追偿的款项、与公司有关人员从财务账上支取后账上记载的等其他应收款项。

(二)应收款在账面资产中所占比重大

应收款在破产财产中能够直接体现金额,但普遍回收可能很小。管理人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应收款处于坏账或无法收回的状态,应收款的清收一直是个复杂的法律问题。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为例,从2014年3月到2019年12月,该院先后受理各类破产案件165件,涉及企业213家(部分案件为关联企业,实际破产体为91个),其中145家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以该院几家破产企业的应收款为样本,可发现绝大多数破产企业的应收款在企业账面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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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收款处置时间长

破产案件的审理周期长是破产案件的通病,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资产处置过慢,而资产处置过慢的重要一项因素便是应收款处置的时间过长。有些案件在破产企业的主体资产已经全部处置完毕后,仍有大量应收款尚未启动催收程序或仍在诉讼过程中,甚至有些破产案件管理人在结案阶段都尚未对应收款进行清理。应收款处置时间长不仅拉长破产案件的审理周期,更是让债权人的债权迟迟得不到实现,使得债权人心中怨气难以平复。

(四)应收款回收率低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已经由法院受理破产企业,一经法院宣告破产,则与之相关的企业既有的和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获得的财产均被归属为破产财产,其中破产企业对外的应收款属于企业破产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应收款在账面资产中的比重大,但是实际回收率却很低。以前述几家企业为例,应收款回收率不超过1%的占62.5%(详见表2)。应收款的回收不能或不力导致绝大多数案件清偿率普遍较低,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55个已分配完毕的破产体为例,可发现清偿率基本不超过10%(详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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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收款难处置或不规范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本身问题

1.破产企业财务制度不规范。因破产企业账目混乱、财务凭证缺失,使得审计难度增大,应收款梳理困难。而从混乱财务中梳理出的账面应收款,难以区分哪些是挂账的,哪些是真实存在的,哪些是实际已付清的,哪些是追收凭证齐全的,哪些是未过诉讼时效的,哪些是回收成本过高的,哪些是回款可能较大的。更有甚者,财务资料全部遗失,仅从企业有关人员陈述中发现有限的几笔应收款,回收概率极低。

2.内控制度不规范。为了达到规避法院执行等目的,部分破产企业账外交易频繁,体外循环趋于常态化。该些企业的资金从个人账户进出,款项性质不明,公私混淆,甚至公私不分。通过银行流水、当事人陈述、零散不齐凭证等有限且复杂的资料来梳理应收款,大大增加了回收难度。

3.报酬激励制度不合理。有些企业与销售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仅约定以销售额为基数,按提成比例计算报酬,未考虑销售后应收款的回款因素,销售员只管卖货不管收钱,导致回款效率低下。实践中,以销售后收回的应收款为基数,再按提成比例计算报酬的企业,应收款的回款效率往往更高更好。

4.管理者决策不当。经营范围选择不当,产业落后,技术含量低下,面临淘汰,整个产业链生存困难,大量应收对象同样陷入窘境,无力偿债,有些甚至已进入破产程序,回款无望。质量把控不严,瑕疵率高,竞争力低下,退货、扣款争议不断,久拖未决,回款困难。盲目投资,肆意扩张,自我认知不全面,面对市场不调研、不论证,导致血本无归,应收款为零。

5.业务对象范围较窄。例如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在办理某通信设备公司破产清算案件时,经管理人梳理,确定业务对象和应收对象主要为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铁塔在全国近30个省的分公司。此类对象,只要凭证齐全,回款基本没有问题。但该通信设备公司自有资金少,经营管理不善,业务性质单一,没等到应收对象走完回款审批流程,便已资金链断裂,最终进入破产程序。

6.对外担保随意。部分企业在对外担保前未对担保事务进行精准研判而盲目加入担保链条,一旦主债务人涉诉涉执,陷入债务危机,无力偿债后,担保企业通常会被拖入泥沼,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例如账户被查封,资金被划款,资产被查封处置等。鉴于主债务人本身既已无力承担债务,后续进行的担保追偿,低回款率可想而知。

(二)管理人问题

1.管理人履职能力有待提升。有些管理人对于应收款概念、核查事项、核查要点、催收流程、催收方式、激励措施等工作均无清晰的思路。管理人内部无相应的培训机制,指派的工作人员经验和能力不够,无法对应收款的处置形成宏观的处理意见。

2.管理人履职意识有待增强。对应收款处置不重视,有些管理人在清理、归集、处置企业资产时,将实物资产作为重点,通常忽略了应收款。对应收款处置不自信,既没有核查清楚的自信,也没有催收回款的自信,更没有最后处置的自信。对应收款处置不积极,限于其履职能力,应收款回收率较低,越低越不积极,越不积极履职能力越没有提升,履职能力越差,回收率越低,形成恶性循环。责任意识不够强,缺乏尽最大努力全面归集资产,保障当事人权益,保证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担当精神。

(三)破产企业应收款清收流程的缺失

1.应收款清收范围无界定。如何充分全面梳理出应收款,如何确认哪些应收,哪些可不收,缺乏相应规定。管理人清查应收款时,仅凭账册就出结论,依据是否充分;审计报告从结果倒推原因,无完全契合破产程序的审计标准;管理人认为仅为挂账,实际并不存在的应收款,是否可以直接进入核销环节;缺乏证据材料的,或者已过诉讼时效的,是否需要履行催收程序后才可进入核销环节;应收对象丧失偿债能力的,回收成本过高的,是否仍有必要催收,偿债能力和回收成本又如何认定;破产企业财务资料遗失,无法有效梳理应收款时,清收范围如何界定。诸如此类问题,破产审判实践中屡见不鲜,需要相应制度来规范界定清收范围,或者提供界定的方式路径。

2.应收款清收方式无标准。实践中,应收款清收方式缺乏充分性、多样性、高效性,效果不佳。有些管理人只会发函,对方复函认账或部分认账的,便认为清收完成;对方不予回复或者复函已付清或无欠款的,便认为可进入核销环节;清收思路不清时便诉至法院。

3.处置方式不高效。我们认为应收款清收方式应当包括书面、电话、电子、上门、诉讼、仲裁、激励提成、有效线索奖励等多种方式。充分灵活运用抵债、作价、转让、拍卖、变卖、谈判等处置方式,穷尽措施后,方可考虑进入核销环节。但实践中,有些管理人的处置情况不理想,处置方式不充分、不全面、不灵活、不高效,需要制度规范来加以引导。

4.奖惩体系不完善。对于管理人,应收款清收成功的,可以作为计算报酬的基数;清收难度高,且有效清收的,暂无明确易操作的奖励规定;清收失败的,暂无细致的惩戒规定。对于债务人,因其财务制度不规范、提供信息不充分等各种原因,造成清收困难,对其也暂无明晰的惩戒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奖惩体系,来提高管理人工作的积极性和债务人配合的自觉性。

三、规范应收款制度的必要性

(一)打击逃废债的有力手段

实践中,破产企业大量应收款属于其他应收账款,其去向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有关。大量的其他应收款是如何形成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说不清,也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鉴于民营企业中,财务管理的混乱,有些可能是日常经营中一些必要支出,有关经办人没有及时入账导致长期挂账,但也不排除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产为其个人所有的可能。这些其他应收款必须查明形成原因,是否涉及债务人的相关人员隐匿财产、公款私用,是否存在体外循环、账外回款等情形。建立规范的应收款处置制度可充分保障全体债权人及其他各方主体的权益,有效打击逃废债行为,杜绝“破了企业,肥了个人”的情况发生。 

(二)保障债权人知情权的必然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规定: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破产法赋予了个别债权人行使知情权的法定权利。若债权人提出查询应收款的处置情况,没有规范的应收款处置流程如何让债权人对管理人予以信任、对人民法院予以信任。破产程序中,结果必是“骨感”的,故过程应尽可能追求“丰满”。要确保债权人能够清晰知道,破产企业存在多少应收款,哪些是挂账的或实际已收回的,哪些是存在回款可能的,哪些是存在回款难度的,哪些是无法收回的,每笔应收款分别采取了怎样的清收流程,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从情感上弥补债权人的损失。

(三)促进企业规范经营的必然结果

规范的应收款制度,可以促进应收款有款必追、追款必严,对企业有关人员有错必惩、违法必究,从而倒逼企业规范运行,诚信经营。对管理人有功必奖、有过必惩的应收款制度,将提升管理人清收的积极性和紧迫感,促使管理人加强对企业的外部制约,从而使企业主不敢、不想、不能不规范经营,并进一步达到诚信经营的目标,维护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四、应收账款处置模型的构建设想

坚持以权益保障为基础,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是破产案件始终秉持的原则。企业破产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不愿看到的结果,但是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又是资产实现优化配置的必然选择。绝大部分企业破产,其清偿率都很低,如何让债权人平静、理性的接受其债权不能清偿的结果,同时也让“诚实的债务人”深刻体会到其经营失败的原因,必须查明企业的破产原因。鉴于现实中应收款处置的难度大、不规范,建立规范的应收款处置模型非常有必要。哪怕债权人经济价值得不到最大的实现,在情感价值也要得到体现。

结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近几年的实践经验,对于应收款的处置可从如下几方面着手构建处置模型:

(一)明确管理人职责,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考核

管理人作为破产财产的管理者,从破产程序启动直到终结,始终扮演着重要的、无可替代的角色,管理人应全面负责破产财产管理、处分和清收责任。管理人必须对应收款的形成、处理有相对准确的结论,才会有使债权人信服的破产结果。所以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督促其及时、规范的处理应收款,对处置的过程和结果加强考核。在应收款的处置中,管理人要增强处置的意识,充分发挥“管家”的作用,认真履行以下职责:第一,在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及时梳理破产企业应收款;第二,要根据应收款梳理的结果拟定应收款处置方案;第三,根据处置方案,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清收,包括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发出书面催收函、电话催收、敦促企业原有人员持续催收、诉讼催收、公开处置等 ;第四,及时向债权人通报应收款的处置进度;第五,经过各种清收手段后,对最终应收款处置形成专项报告,报债权人或债权人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审议。

(二)建立破产案件的项目化操作和业绩考评模式,有序推进应收款的清收

应收款在破产案件中涉及的对象少则几十笔、多则上千笔,若没有完善的处置时间规划,花费的时间可想而知是非常漫长的。建立项目化运行模式,相当于多条通道同时开放,有利于提高破产事务处理的效率。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为例,2016年前破产案件,应收款处置的启动大部分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更有甚者是在主体资产处置完毕后才启动,导致破产案件的整体审限非常长。从2016年开始,该院实行破产案件的项目化推进,并根据实践经验,制定了 《破产案件实务操作指引》。实行项目化运行的同时实行对管理人业绩项目化考评,该业绩考评结果将作为确定管理人报酬的系数,也将作为该院推荐管理人担任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的重要依据。通过项目化的运行模式,对管理人行为的约束与规范,可督促管理人尽早启动对应收款的清收,同时在过程中,对应收款的处置情况随时报告。

项目化的运行模式填补了《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事务规范无法涉及、涵盖的空白部分,同时在微观层面对指导、规范管理人处理破产事务行为的作用巨大,使管理人尤其是缺乏破产经验的管理人在破产事务处理过程中有规可依。项目化运行模式实施以来,富阳法院的破产案件审理期限逐年下降,平均审限从2014年806.25天下降到2019年的189天,下降幅度达8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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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置专门人员分析应收款类型,及时制定处置方式

针对破产企业应收款处置存在的种种问题和追收难的原因,管理人理应在接管企业后便开始着手对应收款的处置,而不是待其他事项处理完毕后才开始。那么管理人应如何开展对应收款的处置呢?

1.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明确应收款处置的负责人。应收款处置必须落实到具体的人来负责实施。根据前述的项目化,破产案件可以以项目化模式推进,应收款作为单独的大项,必须设立相应的项目组,由专人负责。如管理人缺乏相应的专业人士,则可报请人民法院、明确费用承担的情况下聘请其他专业人士辅助处置,以此解决管理人的工作能力和经验不足问题。

2.对债务人相关人员监督,严格审查企业的应收款。管理人可要求债务人的相关人员提交准确的财务状况资料。债务人相关人员有义务说明债务人应收款的真实、详细情况,如债权发生的时间、性质、履行期限、追收情况、担保情况、有无对方认可的证据等情况,并要求其对数额较大的应收款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如此能帮助管理人将应收款的有关情况查清,既能减少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核查应收款的工作量,又能让管理人根据应收款的实际情况实行有效的追收。

当然,有些债务人的相关人员会不配合管理人的工作要求,这就需要借助一些强制措施。以富阳法院为例,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实行监管制度,未经允许不得离开富阳。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必须每日以微信、签到等形式向管理人报告,同时一周二次到富阳法院法警队签到。若债务人的相关人员不配合管理人工作,则要求加强对其监管制度,甚至实行每日坐班制度即每日同管理人同时上班。若违反相关监管制度,也可向人民法院报告建议给予相关人员罚款、拘留等处罚。

3.建立复核机制,对应收款设置不同的处置方式。管理人要根据收集到的财务账册,与债务人的相关人员沟通,了解应收款的形成及证据情况,对应收款做一个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应收款进行分类。应收款分类可按下列方式分类:(1)收款是否真实存在。破产企业大量的账面应收款是关联企业之间的挂账、走账,开票等形成的,并不是真实存在。这类应收款一般在查明原因后,作审计调整即可。(2)应收款真实存在的情况下,又可按以下几个标准予以分类: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对债权有无异议;②应收款的证据是否充分;③是否已过诉讼时效;④债务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等情况予区分。

经核查后可采取下列处置方式:①属于保证金、可退还的诉讼费、已执行到位的案款等其他应收账款,可联系有关部门将款项及时汇至管理人账户。②证据相对充分、尚未超过诉讼时效且对方有履行能力的应收帐款,可先通过寄送催收函的方式或电话催收或上门催收的方式告知债务人及时履行支付义务。若如债务人怠于行使付款义务的,管理人可考虑是否起诉,通过诉讼方式催收相应债权。③证据不充分或超过诉讼时效或对方已尚失履行能力的应收帐款,管理人同样应先通过寄送催收函的方式或电话催收的方式或上门催收的方式告知债务人及时履行支付义务。对于应收款数额巨大,即使没有凭证、已过诉讼时效,亦应努力上门核查是否存在债权已被业务员或其他人员收取而未入账、是否存在串通诈骗、侵占、转移财产等行为。管理人在用尽追收债权的方式后,确实无法回收的,则根据应收款账龄、回收的可能性、需花费的成本预估等多方面综合评判是否继续催收或者其他方式处理,并制作详细说明。④对与债务人相关的公司高管的应收账款,确实因业务原因形成的挂账,核查后可予以销账处理。对于不能说明款项产生原因且有个人挪用的嫌疑的款项,可向公安报案处理。

4.对应收款清收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处置。在应收款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应收账款在催收的过程中,作为管理人对债务人的情况不甚了解,这时可通过企业的原有业务人员帮助催收。当然,企业的业务员也是不可能无偿帮助催收的。如果企业原来和业务员有相关合同约定的,可延续之前的约定;若无约定,则通报债权人会议或债委会后,和业务员签订相关的催收应收账款的激励机制。对于这种方式催收回来的应收款,给予业务员的费用列入共益债务,但相应的基数应在管理人报酬中予以扣除。

在应收账款清收过程中,另一问题便是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提出开票的抗辩,因为破产企业未交付增值税发票,故拒绝履行所欠债务。如何处理此类问题,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此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应收款清收工作。鉴于企业破产已无法再开具发票和交付发票,可建议债务人通过以下方式救济:(1)债务人可就破产企业未交付发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申报债权;(2)债务人可行使抵销权,要求将交付货款的债务与收取发票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予以抵销。债务人如果在破产程序中未就经济损失申报债权又未要求行使抵销权的,视为对权利的放弃。

(四)完善办案透明机制,由债权人审议应收款的处置方式

应收款清收的结果直接关系广大债权人的利益,透明的应收款处置机制是弥补债权人情感损失,实现情感价值的重要途径。在应收款处置的过程中,应通过书面征询、电话、短信或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及时向债权人披露处置情况,并形成专项报告提交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审议。实践中,为了提高效率,可将此项权利授权债权人委员会行使。

在最后的应收款报告中,经管理人甄别确认或已经通过多种追收方式仍无法追偿的债权,应将债务人的名称、债务数额以及现存状况,包括债权本身存在的问题、追收中发现的问题,不能追收的原因等,统一列出清单,交由债权人会议或其授权的债委会确认,并对最终的结果形成决议。

对于经管理人确认且经债权人会议或授权的债委会审核后确实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或成本过高的应收款,由债权人会议或授权的债委会最终审议处置方式。处置方式可包含以下几种:①核销处理;②可采取网络拍卖的方式或竞价的方式处理;③直接转让给资产公司;④按照比例分配给债权人;⑤继续催收,待催收到位后,由管理人追加分配。

结语

破产法的重要意义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破产所带来的结果只能是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对于债权人来说,其经济损失无法得到满足,只有从情感上加以弥补。建立规范、透明应收款处置模型,能让债权人明明白白知道自己的损失不是“人为”的原因造成的,是市场规则导致的结果,其也能坦然接受破产结果,同时也是教训所得。对于“人为”原因造成公司破产的行为来说,也能查找到源头,有力打击“逃废债”的行为,使转移、侵占公司行为无处可藏。对于“诚实的债务人”来说,作为经营者也能查明自己在经营过程中失败的原因。破产法不仅仅是淘汰法更是一部拯救法,可以让“诚实的失败者”与过去划句号,重新扬帆起航。

注释:

①.韦忠语:“破产财产经营论”,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2期)。

②.吴建峰、蒋明、黄赛琼、俞添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视域下试论破产项目化模型的构建与探索》,载徐阳光、吴建峰主编:《破产审判的富阳实践——基于项目化指引的探索》,法律出版社2019年6月版,第144—145页。

 

参考文献:

1.韦忠语:“破产财产经营论”,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2期)。

2.李永军:《破产法———理论与规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30页。

3. 张晓磊:“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收问题的思考”,载《山东审判》(2004年第3期第74-75页)。

4.杨悦:“破产债权清收的制度完善”,载《人民司法》(2012年01月96-97页)

5. 吴建峰、蒋明、黄赛琼、俞添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视域下试论破产项目化模型的构建与探索》,载徐阳光、吴建峰主编:《破产审判的富阳实践——基于项目化指引的探索》,法律出版社2019年6月版,第144—145页。

课题组成员: 方新平、何风群、张鸿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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