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权益保障为基础,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是破产案件始终秉持的原则。企业破产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不愿看到的结果,但是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又是资产实现优化配置的必然选择。绝大部分企业破产,其清偿率都很低,如何让债权人平静、理性的接受其债权不能清偿的结果,同时也让“诚实的债务人”深刻体会到其经营失败的原因,必须查明企业的破产原因。鉴于现实中应收款处置的难度大、不规范,建立规范的应收款处置模型非常有必要。哪怕债权人经济价值得不到最大的实现,在情感价值也要得到体现。
结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近几年的实践经验,对于应收款的处置可从如下几方面着手构建处置模型:
(一)明确管理人职责,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考核
管理人作为破产财产的管理者,从破产程序启动直到终结,始终扮演着重要的、无可替代的角色,管理人应全面负责破产财产管理、处分和清收责任。管理人必须对应收款的形成、处理有相对准确的结论,才会有使债权人信服的破产结果。所以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督促其及时、规范的处理应收款,对处置的过程和结果加强考核。在应收款的处置中,管理人要增强处置的意识,充分发挥“管家”的作用,认真履行以下职责:第一,在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及时梳理破产企业应收款;第二,要根据应收款梳理的结果拟定应收款处置方案;第三,根据处置方案,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清收,包括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发出书面催收函、电话催收、敦促企业原有人员持续催收、诉讼催收、公开处置等 ;第四,及时向债权人通报应收款的处置进度;第五,经过各种清收手段后,对最终应收款处置形成专项报告,报债权人或债权人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审议。
(二)建立破产案件的项目化操作和业绩考评模式,有序推进应收款的清收
应收款在破产案件中涉及的对象少则几十笔、多则上千笔,若没有完善的处置时间规划,花费的时间可想而知是非常漫长的。建立项目化运行模式,相当于多条通道同时开放,有利于提高破产事务处理的效率。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为例,2016年前破产案件,应收款处置的启动大部分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更有甚者是在主体资产处置完毕后才启动,导致破产案件的整体审限非常长。从2016年开始,该院实行破产案件的项目化推进,并根据实践经验,制定了 《破产案件实务操作指引》。实行项目化运行的同时实行对管理人业绩项目化考评,该业绩考评结果将作为确定管理人报酬的系数,也将作为该院推荐管理人担任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的重要依据。通过项目化的运行模式,对管理人行为的约束与规范,可督促管理人尽早启动对应收款的清收,同时在过程中,对应收款的处置情况随时报告。
项目化的运行模式填补了《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事务规范无法涉及、涵盖的空白部分,同时在微观层面对指导、规范管理人处理破产事务行为的作用巨大,使管理人尤其是缺乏破产经验的管理人在破产事务处理过程中有规可依。②项目化运行模式实施以来,富阳法院的破产案件审理期限逐年下降,平均审限从2014年806.25天下降到2019年的189天,下降幅度达88.96%。
(三)配置专门人员分析应收款类型,及时制定处置方式
针对破产企业应收款处置存在的种种问题和追收难的原因,管理人理应在接管企业后便开始着手对应收款的处置,而不是待其他事项处理完毕后才开始。那么管理人应如何开展对应收款的处置呢?
1.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明确应收款处置的负责人。应收款处置必须落实到具体的人来负责实施。根据前述的项目化,破产案件可以以项目化模式推进,应收款作为单独的大项,必须设立相应的项目组,由专人负责。如管理人缺乏相应的专业人士,则可报请人民法院、明确费用承担的情况下聘请其他专业人士辅助处置,以此解决管理人的工作能力和经验不足问题。
2.对债务人相关人员监督,严格审查企业的应收款。管理人可要求债务人的相关人员提交准确的财务状况资料。债务人相关人员有义务说明债务人应收款的真实、详细情况,如债权发生的时间、性质、履行期限、追收情况、担保情况、有无对方认可的证据等情况,并要求其对数额较大的应收款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如此能帮助管理人将应收款的有关情况查清,既能减少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核查应收款的工作量,又能让管理人根据应收款的实际情况实行有效的追收。
当然,有些债务人的相关人员会不配合管理人的工作要求,这就需要借助一些强制措施。以富阳法院为例,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实行监管制度,未经允许不得离开富阳。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必须每日以微信、签到等形式向管理人报告,同时一周二次到富阳法院法警队签到。若债务人的相关人员不配合管理人工作,则要求加强对其监管制度,甚至实行每日坐班制度即每日同管理人同时上班。若违反相关监管制度,也可向人民法院报告建议给予相关人员罚款、拘留等处罚。
3.建立复核机制,对应收款设置不同的处置方式。管理人要根据收集到的财务账册,与债务人的相关人员沟通,了解应收款的形成及证据情况,对应收款做一个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应收款进行分类。应收款分类可按下列方式分类:(1)收款是否真实存在。破产企业大量的账面应收款是关联企业之间的挂账、走账,开票等形成的,并不是真实存在。这类应收款一般在查明原因后,作审计调整即可。(2)应收款真实存在的情况下,又可按以下几个标准予以分类: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对债权有无异议;②应收款的证据是否充分;③是否已过诉讼时效;④债务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等情况予区分。
经核查后可采取下列处置方式:①属于保证金、可退还的诉讼费、已执行到位的案款等其他应收账款,可联系有关部门将款项及时汇至管理人账户。②证据相对充分、尚未超过诉讼时效且对方有履行能力的应收帐款,可先通过寄送催收函的方式或电话催收或上门催收的方式告知债务人及时履行支付义务。若如债务人怠于行使付款义务的,管理人可考虑是否起诉,通过诉讼方式催收相应债权。③证据不充分或超过诉讼时效或对方已尚失履行能力的应收帐款,管理人同样应先通过寄送催收函的方式或电话催收的方式或上门催收的方式告知债务人及时履行支付义务。对于应收款数额巨大,即使没有凭证、已过诉讼时效,亦应努力上门核查是否存在债权已被业务员或其他人员收取而未入账、是否存在串通诈骗、侵占、转移财产等行为。管理人在用尽追收债权的方式后,确实无法回收的,则根据应收款账龄、回收的可能性、需花费的成本预估等多方面综合评判是否继续催收或者其他方式处理,并制作详细说明。④对与债务人相关的公司高管的应收账款,确实因业务原因形成的挂账,核查后可予以销账处理。对于不能说明款项产生原因且有个人挪用的嫌疑的款项,可向公安报案处理。
4.对应收款清收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处置。在应收款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应收账款在催收的过程中,作为管理人对债务人的情况不甚了解,这时可通过企业的原有业务人员帮助催收。当然,企业的业务员也是不可能无偿帮助催收的。如果企业原来和业务员有相关合同约定的,可延续之前的约定;若无约定,则通报债权人会议或债委会后,和业务员签订相关的催收应收账款的激励机制。对于这种方式催收回来的应收款,给予业务员的费用列入共益债务,但相应的基数应在管理人报酬中予以扣除。
在应收账款清收过程中,另一问题便是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提出开票的抗辩,因为破产企业未交付增值税发票,故拒绝履行所欠债务。如何处理此类问题,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此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应收款清收工作。鉴于企业破产已无法再开具发票和交付发票,可建议债务人通过以下方式救济:(1)债务人可就破产企业未交付发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申报债权;(2)债务人可行使抵销权,要求将交付货款的债务与收取发票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予以抵销。债务人如果在破产程序中未就经济损失申报债权又未要求行使抵销权的,视为对权利的放弃。
(四)完善办案透明机制,由债权人审议应收款的处置方式
应收款清收的结果直接关系广大债权人的利益,透明的应收款处置机制是弥补债权人情感损失,实现情感价值的重要途径。在应收款处置的过程中,应通过书面征询、电话、短信或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及时向债权人披露处置情况,并形成专项报告提交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审议。实践中,为了提高效率,可将此项权利授权债权人委员会行使。
在最后的应收款报告中,经管理人甄别确认或已经通过多种追收方式仍无法追偿的债权,应将债务人的名称、债务数额以及现存状况,包括债权本身存在的问题、追收中发现的问题,不能追收的原因等,统一列出清单,交由债权人会议或其授权的债委会确认,并对最终的结果形成决议。
对于经管理人确认且经债权人会议或授权的债委会审核后确实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或成本过高的应收款,由债权人会议或授权的债委会最终审议处置方式。处置方式可包含以下几种:①核销处理;②可采取网络拍卖的方式或竞价的方式处理;③直接转让给资产公司;④按照比例分配给债权人;⑤继续催收,待催收到位后,由管理人追加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