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增强法律认知,识别并防范虚假破产行为

2022/4/12 19:21:53      人气: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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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佳伟,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法律事务、企业重整清算法律事务。
 
增强法律认知,识别并防范 虚假破产行为
 
所谓的虚假破产,从文义上看,存在两种理解:一种是虚假的破产,即不具备破产条件而申请破产;另一种是破产中的虚假,即在破产程序中实施虚假债权申报等行为。而两种虚假破产都是一个目的,那就是恶意逃废债务。
 
近年来,各地法院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不断增加,破产审判在化解市场经济风险、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同时,个别企业负责人企图利用《企业破产法》对债务清偿和债务豁免的特殊规定,通过虚假破产来恶意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虽然我国法律对于虚假破产和恶意逃废债务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惩治措施,但实践中仍然有很多企业及其负责人对虚假破产的法律后果没有任何认知,个别企业负责人甚至为逃废债务而以身试法。那么,如何避免和防范虚假破产,也就成了当下破产审判中的一个重点问题。
 
一、我国法律关于虚假破产的规定和惩治措施
 
(一)民事责任
 
1、管理人的撤销权。《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发生破产情形仍然实施的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上述行为可能是破产企业有意或无意实施的行为,但其行为的客观后果损害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甚至涉嫌虚假破产罪。
 
2、债务人的无效法律行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
 
3、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赔偿责任。《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破产企业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是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
 
(二)司法处罚
 
1、《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债务人企业的有关人员违法法律规定,对债权人会议作虚假陈述、回答的,法院可依法处以罚款。
 
2、《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企业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三)刑事责任
 
1、《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企业破产法》和《刑法》是有连接的。
 
2、《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两个罪名,分别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和虚假破产罪。前者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较多,而且部分破产企业也存在会计账簿缺失的问题。但后者在司法实践中却处理较少。虚假破产罪是2006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立法至今已有15年的时间,然而我们在搜索了相关裁判文书后,认定虚假破产罪成立的判决却仅有三例(详见下表)。由此可见,破产企业及其负责人、甚至专做刑事案件的律师都可能没有了解或办理过虚假破产罪的案件。
 
3、《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了虚假诉讼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的规定,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
二、虚假破产的表现形式
 
要防范虚假破产,我们首先要了解虚假破产的表现形式,只有法院和管理人能够客观的识别虚假破产行为,才能有效的进行防范。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虚假破产是指债务人的相关人员实施了“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转移、分配财产”的行为。
 
结合破产管理的实践,我们对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进行了总结,其主要表现方式为转移、隐匿资产和承担虚构债务两方面。其一,“隐匿、转移财产”是指将破产企业的财产隐藏,或者对破产企业的财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作虚假记载,或者采用少报、低报的手段,故意隐瞒、缩小破产企业财产的实际数额,将破产企业的财产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受让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放弃债权等;其二,“承担虚构债务”是指夸大破产企业的负债状况,虚构债务、对已经清偿的债务予以认可,目的是造成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的假象。
 
以上是虚假破产在法律上的主要表现形式,而根据搜集的案例材料,我们总结了可能存在虚假破产的具体表现方式:
 
1、债务人或其关联企业、关联人员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
 
2、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出资人、董监高及其关联人员对债务人享有较大额度的债权;
 
3、债务人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缺失,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4、公司董监高有大额财务报销记录,但凭证简单,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5、公司资产盘亏较大,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6、公司在进入破产前通过买卖合同或诉讼、执行的方式将公司资产低价出售或低价抵债给其关联方。
 
三、虚假破产的防范措施
 
(一)法院
 
1、法院在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强化识别破产原因,在组织进行破产审查听证会时,对以下情形的破产申请进行着重审理:(1)对于债务人的关联企业、关联人员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案件,在受理审查阶段应当慎重审查关联债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关联企业、关联人员通过虚构债权债务的方式逃废债务;(2)对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案件,应当要求债务人提供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债务清册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的基本材料,明确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保管的具体责任人员。如果不能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的,并要求债务人就主要资产、会计资料的去向作出说明。
 
2、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债务人有关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法院应当依法适用《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予以处理:(1)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2)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债务人的账簿等重要证据材料的;(3)故意作虚假陈述的;(4)债权人虚假申报债权或在债权已经全额或部分清偿的情况下仍然进行申报或超额申报;
 
3、对于在破产申请审查过程中发现,如发现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对于发现的或管理人报告的债权人虚假申报债权,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管理人
 
1、对于债务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应当重点审查原始凭证、债务人会计账簿等资料。
 
2、对债务人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可以要求审计机构对于实际控制人、出资人、董监高等人员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做专项审计。对于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和六个月内的资金往来做专项审计。
 
3、对债务人的合同进行交接和审查,若发现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以及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实施的个别清偿行为,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
 
4、管理人应当核查债务人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是否相符,债务人资产与关联企业资产或者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出资人个人资产是否存在混同。
 
5、管理人发现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报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管理人的提请或者依职权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1)以捏造的事实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
 
(2)以虚假诉讼、仲裁、公证骗取法律文书申报债权的;
 
(3)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有恶意侵占、挪用、隐匿企业财产行为的;
 
(4)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5)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的;
 
(6)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7)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要求其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等裁定确定的义务的;
 
(8)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的;
 
(9)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
 
(三)债权人
 
1、管理人可以告知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其可以提供债务人相关财产可能存在被非法侵占、挪用、隐匿等情形的证据或者线索;
 
2、通过债权人内部之间提出的对他人债权的债权异议来识别是否存在虚假申报债权的情形。
 
(四)破产管理人协会
 
(1)破产管理人协会可以不定期就虚假破产的议题进行经验交流,共同研讨虚假破产的相关案例,共同交流在破产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可能存在虚假行为,提高管理人对虚假破产的认知和理解。
 
(2)对于协会成员办理的相关案件中发生的虚假破产案例,及时向协会成员进行通报,指导协会成员共同防范。 
 
最后,前述的防范措施主要属于法院、管理人等从事破产工作的法律行业人员内部进行的防范,而要从根本上做好虚假破产防范,我们需要让准备进入破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认识到国家法律对虚假破产的规定和法律后果。因此,法院、管理人等各方要加强社会宣传,让准备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提高认识,使其自身不愿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不敢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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